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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害防治 -
走出傷痛,勇敢求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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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尋求安全 萬一遭遇襲擊,一定要先設法到達一個安全的地方。 ◆保持現場 如果不幸遇襲,應保持現場,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,以利警方採證與蒐集線索。 ◆保留證據 先找一件外套裹身,報警處理,不要淋浴沖洗、更衣、也儘量不要洗手、刷牙、如廁。 同時應打「 113 婦幼保護專線」,尋求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,即刻到醫院檢查傷處,蒐集證據。 ◆做好醫療處理後,再淋浴沖洗 切勿在發生事情後,即淋浴沖洗、更換衣物或毀壞身上的衣物,因而毀滅了證物,而使得兇嫌逍遙法外。 ◆記住歹徒的特徵,以正確描述重點線索: 人的部分 車的部份 ★ 頭髮特色 ★ 顏色 ★ 臉部特徵 ★ 年份 ★ 口音 ★ 款式 ★ 身高 ★ 車牌號碼 ★ 體型 ★ 特別的裝飾 ★ 身體特徵 ★ 車班痕跡 ★ 年齡 ★ 逃逸方向 ★ 衣著 ★ 逃逸方式 ◆誰都無權傷害你 根據研究統計,許多不幸案件的施暴者與受害婦女通常都認識,但無論是陌生人或是相識者甚至親人,都 沒有權利傷害你,襲擊別人就是犯下嚴重的罪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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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案專線-110 ◆警察局會指派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協助你,並由女警製作筆錄。 ◆報案時應清楚說明傷害案發生之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的事項。 ◆在案件調查中,你的身份不會曝光,在員警單位調查過程中製作的各類文書,也不會揭露你的身份。 ◆被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員警單位報案,警察局已實施「單一窗口」制度,任何單位都可受理你的報案。 ◆受傷害後儘快報案,爭取時效,將歹徒繩之以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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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醫療的必要性 遭遇不幸時,可能會因為過度恐慌而沒有察覺自己是否受傷? 透過醫療就診,可以幫助解除可能會染上的性病、懷孕或受傷等方面的問題。包括接受懷孕及性病的檢驗 ,同時做好防止其他發生的醫療處理。 透過醫療蒐集相關的證據,以備在提出控訴時運用。不過此類證據的蒐集應在最短時間內取得,否則在受 害者淋浴、飲食等作息進行後,證據可能也隨之消失。 ◆醫療的內容 攜帶身份證、全民健保卡至急診室掛號,醫院會把你當做急診驗傷分類第一級病人,優先處理。 採取證據、處理傷口。 檢查是否懷孕以及預防受孕。 檢驗是否受到性病感染。 取得驗傷診斷書。 接受診療時,醫院有護理人員陪你,對於你接受診療時的隱私及安全都會加以注意。 驗傷證物將會被嚴密保護不會外洩。 ◆專業心理輔導的必要性 遭遇不幸後,身心都受到嚴重的創傷,心理上通常會感受到強烈的傷害,即所謂〞 強暴創傷症〞,包括憤 怒、羞恥、罪惡感、恐懼、混亂、自責…等。所以應要接受相關的專業心理諮商輔導。 ◆心理復健 這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,施暴罪行不可原諒,被害者不需負任何的責任,也絕對不是本身的錯所造成的 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,受害人都需要時間癒合,除了與專業人員充分配合,更需要家人或友人的合力支持 與幫助,共渡難關,儘快恢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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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6年1月22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之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。 內容重點: 1.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,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,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有 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。 2.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,內含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(DNA)比對。 3.為了保護受害者,規範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得公開審判,以避免被害者之二度傷害。 4.嚴禁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。 5.強制性侵害犯罪加害者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。 6.被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用、心理復健費用、訴訟費用、律師費用及其他費用。 7.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診及開立驗傷診斷書。 【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性侵害及猥褻案件,除對配偶強制性交、未滿十八歲者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 交或猥褻者,仍維持告訴乃論外,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。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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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遭受性侵害之被害者均符合申請條件。 ◆申請資格沒有年齡限制。 ◆可直接向台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補助。 ◆除了本人直接申請外,被害人的配偶,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亦可代為申請,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、收據後,向台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。 補助項目: ◆醫療費用 ◆心理復健費用 ◆訴訟及律師費用 ◆緊急生活費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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