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識家庭暴力
當暴力發生時
家庭暴力 - 認識家庭暴力

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,火上加油。

儘可能的保護自己的頭、臉、頸、胸和腹部。

大叫「救命」、「失火」,使鄰居能及時趕到。

撥 110 報警,使員警阻止施虐者施暴,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。

至醫院就診、驗傷拿驗傷單,並以照片為證到警察局報案及做筆錄。

保留證物,如驗傷單、兇器、遭破壞之衣物。

在警察到達前,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。

求助台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、婦幼保護專線 113 。

 
什麼是家庭暴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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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,包含下列二種類型:

 (1)身體不法之侵害:

例如肢體虐待、遺棄、押賣、強迫、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、濫用親權、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、傷害、妨害 自由…等。

方式包括有鞭、毆、踢、捶、推、拉、甩、扯、摑、抓、咬、燒、扭曲肢體、揪頭髮、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。

(2)精神上不法之侵害:

例如恐嚇、脅迫、侮辱、騷擾、毀損器物、精神虐待…等。   

方式包括:言詞虐待、心理虐待、性虐待。

 
那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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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或前配偶。

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親屬關係者。

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
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
 
當你與施虐者居住一起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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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家中有暴力發生時,你需要將你的處境告訴你的家人、朋友或你信任的人。

當你發現你和施虐者間的衝突升高,暴力有可能發生時,應試著在口頭上讓步以免更激怒他,並設法讓自
    己處於較安全的位置(例如門口、出口、窗邊),萬一暴力發生時能離開現場或對外求救。 

你應將一些錢、證件等重要物件放在家中一個安全的地方,在緊急時你可以立即帶著這必需的物件離開。

平時就和你信任的家人或朋友約定「暗號」,當你說出「暗號」或暴力發生時,家人或朋友會打「113」
    或「110」報案代你向外求助。

 
當保護令核發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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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核發時,我應該隨身攜帶一張保護令,並留一張影本給大廈的管理員、警衛、辦公室警衛、子女學
    校老師及你信任的親戚或朋友。

當施虐者違反保護令時(如電話騷擾、跟蹤、未遠離我的居住所、繼續侵害我時),應立即打 110 報警。